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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密如何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有什么条件吗?

高密房产天下 2019-07-27 07:36:05

高密公积金44问

Q1: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有哪些?

A1: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为:1.申请受理 2.初审评估 3.审核审批 4.签订合同 5.抵押担保 6.资金划款 7.贷款完成。

Q2:高密市如何查询办理公积金贷款买房?

A2:高密市公积金贷款办理地点:高密康成大街东首市民之家1楼;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11:40,下午1:00-5:00;

办公电话:2593117。

Q3:怎样才算公积金贷款人?

A3: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为公积金贷款人。

Q4:贷款人有什么条件要求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A4:贷款人需要满足7个条件,分别是:1. 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2.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 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或购房协议及首付款增值税发票;4. 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5. 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6. 借款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产权人;其中购房合同约定的共有权人含有未成年人的不予公积金贷款;7.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Q5:公积金停缴过怎么办?停缴多久不能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A5: 如职工公积金账户属于已经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的,则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如属于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内新开户或新转入,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视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将不能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Q6:申请公积金贷款还有其他的要求吗?

A6: 1.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且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补缴清册及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2.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一致,否则,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须与代理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代理单位一致,且《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中应有“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的内容。3.新增或转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时间应不早于入职或调入新单位时间(以新单位缴纳社保的时间为准),补缴的缴存基数应不高于正常缴存基数或新单位实际应发放工资标准,补缴月数视为连续缴存月数。

Q7:申请公积金贷款对于购买的住房有要求吗?是什么要求?

A7:是有一定要求的:

首套住房: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含)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40%。2、二手房:①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含)平方米的,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40%;②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40%,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50%;第二套住房: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含)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4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50%。2、二手房:①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含)平方米的,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40%,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50%;②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房屋建设年限在10(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50%,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60%。

借款人及其配偶有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在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已婚的按家庭计算)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或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含本市外)的,无论在本市名下有无住房,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第二套住房政策执行。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提供的户籍地、缴存地、业务受理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为主,以户籍信息、身份证明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中的居住信息和贷款信息为辅,综合判断确定。

不得向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借款人户籍地为准,房屋套数按照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提供的户籍地、缴存地、业务受理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和公积金贷款信息记录为主,以户籍信息、身份证明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的居住信息和贷款信息为辅,综合判断确认。

Q8:申请公积金贷款对于贷款时长有什么要求?

A8: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30年;同时,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龄后5年。

二手房抵押的,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40年,二手房房龄超过30年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Q9: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有计算公式吗?

A9: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以下四项中的值确定:

(一)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额度;缴存比例合计(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比例的和)为20%(不含)-24%的,贷款上限为40万元;缴存比例合计为16%(不含)-20%(含)的,贷款上限为37万元;缴存比例合计为16%(含)以下的,贷款上限为35万元。

(二)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申请时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

购房合同中共有权人是夫妻之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人的,按借款人所占房屋价值扣除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为贷款额度(有具体比例分割的按具体比例分割,无具体比例分割的按平均分割比例)。

(三)按借款人申请时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借款人为单身的,按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计算。

(四)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

计算公式为:(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商业贷款类贷款月还款额+消费类贷款月还款额+担保类月还款额+···)/家庭月收入≤50%或40%。

Q10: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利率是固定的吗?

A10:公积金目前本市的贷款利率是首套房3.25%,二套房的贷款利率是3.575%;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

贷款期内法定利率发生调整的,1年期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1年期以上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档次计息。

Q11:如果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买房价格怎么办?

A11:公积金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借款人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总额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Q12: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贷款担保吗?

A12: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

可以采用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也可以由担保公司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下简称保证担保)。

Q13:怎么是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有什么要求?

A13: 抵押担保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抵押物应当是能够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所购房屋,且该房屋无查封、无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由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出具同意抵押证明。

借款人应当将不动产房屋价值全额用于公积金贷款不动产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抵押登记,并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部门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抵押登记。需公证的,借款人应提供公证书。

抵押人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内应当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并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在公积金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Q14:抵押担保的价值怎样评估?

A14:(一)期房、现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值为准。

(二)二手房以借款人所缴纳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准;免征增值税的以税收完税证计税金额来确定抵押价值。二手房价税合计或计税基础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要对房屋买卖价格真实性进行考察,应按照房产交易部门认定的周边平均交易价格进行认定。

(三)商转公的房屋价值以原借款合同中房屋价值来确定抵押价值。

(四)组合贷款以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共同认定的价值为准。

Q15:抵押担保的期限怎么计算?

A15: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贷款本息结清后,受委托银行应协助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

Q16:什么是质押担保?

A16:质押担保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或第三人(可以是多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供质押而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以第三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作质押的,要由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出具同意质押证明,其公积金账户出质部分金额在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能使用。质押期间,原则上不能变更出质金额,特殊情况,经公积金中心及所有出质人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部分出质人的部分公积金余额。

Q17:质押担保的期限怎么计算?

A17:质押担保的期限自签署质押合同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之日止。

Q18: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A18:保证担保公积金贷款,是指以担保公司或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承担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由借款人自己确定。原则上应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有保证资质的信誉度较高、保证能力较高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应当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服务费,担保费由借款人与担保公司自愿协商确定。

Q19: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吗?

A19: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潍坊市辖区内有稳定的工作;

2.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3.保证人及配偶不良信用记录(含公积金贷款)均连续不超过3次(含)、累计不超过6次(含);

4.保证人保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后5年(含);

5.保证人及配偶无信用卡及其他欠款;

6.保证人及配偶有未还清贷款(原则上以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数据,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对外担保等为依据)的,其月还本付息额应与拟提供保证的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本付息额合并计算,合计不得超过贷款期限5年内保证人及配偶月收入的50%,5年以上的40%;

7.保证人及配偶在保证期间,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但保证人及配偶所有贷款(确认依据同上,并包括新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及提供保证的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本付息额,合计不得超过贷款期限5年内保证人及配偶月收入的50%,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

8.保证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自有贷款及所担保的贷款,显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或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状态等类型的,不能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9.借款人正常还款期间,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以对保证人进行变更。

Q20:什么情况下,申请公积金需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A20: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可以是自然人(即保证人),也可以是担保机构:

(一)共同还款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个人征信出现不良记录的

借款人或配偶个人征信不良记录(包括公积金贷款)有一方连续超过3次或借款人及配偶的不良记录有一方累计超过6次,且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无贷款(包括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或对外担保等)和信用卡欠款的。

(三)拥有我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其他可能出现风险的情况。

Q21:什么时候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

A21:借款人应当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并网签备案(现房、二手房应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或者过户手续)后6个月内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并向购房所在地分支(办事)机构或受委托银行提供相应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Q22:提交公积金贷款的时候需要准备什么资料文件?

A22:需要准备的资料文件有:

(一)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户口簿(借款人和配偶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需提供结婚证),借款人户籍是潍坊市行政区以外的提供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二)借款人及配偶收入与缴存基数不一致的,或配偶无公积金的,需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流水;不能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流水的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数或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工资标准为准。

(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现房、期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网签备案合同)。

(四)借款人所购房屋已交首付款的增值税发票。

(五)《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Q23:我的户籍地不在潍坊怎么办?

A23:1.户籍地在潍坊地区的,提供户籍地及受理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2.户籍地在潍坊地区以外的,提供户籍地、受理地及缴存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3.异地贷款的提供缴存地、户籍地、受理地《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经核实如部分地市不出具此证明的,以个人征信中有无住房贷款来认定。

Q24: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流程和审核时间是怎样的?

A24: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以下材料进行审核:

(一)借款人提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收入证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核借款人及配偶贷款情况、情况及对外担保等个人信用情况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判断其还款能力;根据保证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核保证人贷款情况、情况及对外担保等个人信用情况是否符合保证人条件,或是否具有担保能力。

(三)确认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情况:包括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抵押物是否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抵押物共有人是否有未成年人,抵押物共有权人是否同意抵押,抵押物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

(四)核实出质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及出质人配偶情况等。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当场受理后,公积金中心出具《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申请人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对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将不予贷款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答复。

Q25:公积金中心准予贷款后的流程是什么?

A25:受委托银行在接到公积金中心准予公积金贷款的指令和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从合同,受委托银行应协助借款人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质押、担保等手续。

《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原件、质押证明等交由受委托银行保管。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资料及手续完备后,受委托银行出据《委托协议书》。提交公积金中心复核,受委托银行应当于贷款资金拨付到位的当日,划入售房单位(或售房人)账户,同时通知借款人还款日期、还款额度并领取还款计划等。

Q26:如果我3个月没签订《借款合同》,还能继续办理公积金贷款吗?

A26:借款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自公积金贷款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签订《借款合同》及从合同,贷款业务自动终止,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自公积金贷款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办妥抵押、质押或保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业务终止,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Q27:住房公积金会实行贷款轮候发放制度吗?

A27: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规定的上限时,公积金中心实行贷款轮候发放制度,在轮候发放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公积金中心根据贷款资金计划额度按照借款人办理抵押手续的先后顺序发放公积金贷款。待个贷率低于规定上限时,恢复正常贷款发放。

Q28:公积金贷款偿还形式?

A28:1年期的公积金贷款,不分段计息,到期日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息随本清。1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采取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在期和最后一期按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借款利息。

Q29:等额本息还款法是什么?

A29:等额本息还款法是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额=公积金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限/(1+月利率)还款期限-1

Q30:等额本金还款法是什么?

A30:等额本金还款法是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公积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每月还款额=公积金贷款本金/还款期数+(公积金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Q31:公积金如何正常还款?

A31:还款人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采取委托扣款方式,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委托扣款协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于每月20日(不含)前将每月应还款本息足额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20日起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款,划入公积金中心账户。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自愿申请办理委托公积金中心自动提取还贷业务。申请自动提取还贷业务的,公积金中心按月从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内扣划借款人公积金每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Q32:公积金可以提前还款吗?

A32:正常还款满1年的,借款人(含配偶)提出书面申请,除可提取其公积金账户内的可使用资金直接对冲提前偿还部分剩余贷款本金外,也可自筹资金,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提前还款业务应于每月15日(不含)之前申请办理。直接对冲额或自筹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借款人有贷款的,首先对冲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直接对冲或自筹资金偿还部分剩余贷款本金一年内可多次办理。

公积金还款处于状态的,借款人应先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办理提前还款业务。

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得提前还款,也不得申请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Q33:公积金借款合同与还款账户是否可以变更,如何变更?

A33:《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新合同签订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申请办理变更业务的,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应当处于正常还款状态。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借款人应到原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因借款人(或抵押人)离婚或死亡等原因,导致合同借款人(或抵押人)发生变化,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借款合同》的变更,同时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手续。

借款人因还款卡或存折丢失、损坏、借款人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需到受委托银行申请重新办理。

Q34:借款人出现重大特殊变故(如突然去世、失踪等)被动变更的话如何处理?

A34: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的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监护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继续履行合同。无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根据法律规定公积金中心对抵押物、质押物等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Q35:借款人如何更换担保方式?

A35:借款人需变更担保方式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并由当事人各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在1个月内变更担保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并报公积金中心。

Q36:还清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如何归还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

A36: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出具公积金贷款结清凭证,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或质押权利凭证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Q37:买期房需要自己去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吗?

A37: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协助受委托银行、借款人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等手续。

Q38: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应提交什么资料?

A38: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社会信用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开发企业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书面决议。

(四)公司近期财务报告。

(五)商品房预收款账户开设证明。

(六)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七)公积金中心需要的其他资料。

Q39: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发合作楼盘,是否需要准备材料,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A39: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公积金中心可根据防范资金风险需要,及时了解合作开发企业的经营状况。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合作楼盘,需另行提供相关材料:

(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局)的立项批文。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

(三)按揭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合作楼盘总平面图。

(五)公司近期财务报告。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Q40:阶段性担保期限有多长?

A40:阶段性担保期限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之日止。不动产抵押权正式登记完成后,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履行保证责任,合作终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2个月内协助受委托银行完成正式抵押登记,未按规定时间办理,造成公积金贷款损失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Q41:什么情况下,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有权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

A41: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一)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公积金贷款的。

(二)擅自改变公积金贷款用途,挪用公积金贷款的。

(三)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

(四)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

(五)未经同意,与他人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的合同或协议的。

(六)借款人因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接到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或保证人通知后,未在1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或提供新的保证担保的。

(七)公积金贷款清偿前,随意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损失,或将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拆迁、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及抵偿其它债务,而未按要求变更抵押物的。

(八)拒绝或妨碍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九)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其它情形不足以清偿公积金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的。

(十)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与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十一)轮候发放期间内借款人出现个人信用不良记录、欠缴公积金2(含)个月以上或还款能力下降的,将中止(或终止)贷款发放。对属于欠缴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根据中止名单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补缴手续;待确定补缴后,系统再将其列入优先发放名单中。

(十二)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

Q42:借款人违约时,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如何处理?

A42:借款人违约时,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法进行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三)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按公积金贷款计收罚息。

(五)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采用抵押担保的,有权实现抵押权。

(七)采用质押担保的,由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处置出质的住房公积金。

(八)采用保证担保的,由担保公司或保证人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九)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置抵押物所需费用后不足以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有权继续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追偿。

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公司与借款人负有连带还款责任。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

Q43:公积金贷款档案材料有哪些?

A43:公积金贷款档案材料由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套,担保公司保留提供保证担保的资料一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档案管理操作规定》(潍公积金[2017]3号)的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档案材料包括:

(一)《申请审批表》及附件:

1.申请人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居住证或居住证明(户籍是潍坊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

3.申请人和配偶户口复印件(主页、索引页、登记卡);

4.申请人婚姻证明;

5.银行工资流水等;

6.《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二)借款人及配偶的征信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保证人及配偶的征信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

(三)《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四)《担保合同(抵押、质押合同)》或保证人及配偶相关资料等。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六)《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原件。

(七)首付款增值税发票(现房或二手房的购房增值税发票及契税发票)复印件。

(八)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补缴清册(借款人及配偶存在补缴公积金行为的)、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一致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九)银行借款支付凭证。

(十)其他材料等。

Q44: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公证等费用由谁支付?

A44: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备注: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时效动态以公积金中心为准。

来源:高密房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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